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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助顾客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为由,多次诱导进行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采集,然后开通多张手机卡变卖获利,导致部分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赵某称,其与李某经营一家办理手机卡基础业务的店铺,两人商量后决定,在为客人办理手机卡时,以“刷脸没刷上”“需要多次指纹识别”等借口,故意盗用他人个人信息办理额外手机卡出售获利。李某表示,他们往往会选择一些岁数较大的老年人、不太熟悉手机使用和办卡时无防备的人群,二人累计售卖30余张、每张90元,且两人知晓违规手机卡可能会被用于具有违法犯罪风险活动。因行为隐秘,案发前上述行为一直未被发现。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授意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顺义区经营的手机店内,在为被害人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过程中,故意多次进行人脸识别、冒用被害人签名等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开通手机卡4张,后由李某变卖获利。后他人利用上述手机卡中的2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8起,骗取人民币共计51万余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二人从宽处罚。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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