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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该是上学的年纪,却早已辍学混迹于酒吧。因同伴赴约迟到就发生口角,进而拳脚相加,最终付出惨痛代价。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崔某和被害人陈某玲因陈某玲赴约迟到的问题,在沙县某酒店门口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推扯。后续到达门口的被告人秦某及同案人陈某涵(另案处理)、牛某颖(另案处理)看见后,对崔某和陈某玲进行了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秦某、陈某涵、牛某颖和崔某认为,陈某玲迟到在先,态度嚣张在后,便把陈某玲拖至酒店旁的一花圃处实施殴打。经鉴定,陈某玲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崔某、秦某于2020年8月14日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投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陈某玲各类经济损失60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玲的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秦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某、秦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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