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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保证金一般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款项,如合同到期,承租人没有违约行为,则保证金应该退还,如有违约行为,则不予退还。保证金不是定金,一般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另外,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主张对方违约,应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双方当时的履行情况,如只是违反了一点点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并未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以此主张解除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系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原告主张认为被告违反了《店铺合作协议》第二条“经双方约定该商铺合作期由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1日止,合作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双方一起到房东处商谈续签事宜,续签费用双方平摊,甲方不再另外收费)”的约定,未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与原告一起到房东处商谈续签事宜,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承租案涉商铺,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店铺合作协议》及微a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合作协议》时已明确知悉被告并非案涉商铺的“房东”,被告仅是承租案涉商铺后转租给原告,且被告的承租期限于2018年4月30日届满,期限届满后需另外与“房东”协商续约等相关情况,即被告已尽到了告知义务,被告在协议中及双方通过微a信协商的过程中均未表示能保证一定可以续租或承诺如果未能续租,同意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和转让费。事实上,在《店铺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48000元和保证金12000元,被告依约将案涉商铺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在租赁期限内亦一直占有和使用案涉商铺并向被告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店铺内的所有物品也已由原告进行了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与其一起到房东处协商续租事宜,但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店铺合作协议》的约定,于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被告有否续租意向,因此,原告仅以被告未按约定与其一起到房东处协商续租事宜为由,认定被告违约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押金、退还转让费的诉请,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说,即使有证据证明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要求续约,被告未按约定与原告一起到房东处商谈续约事宜,也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支付押金和退还转让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在《店铺合作协议》中的约定,12000元系保证金而并非定金,且在对方并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双倍退还定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根据《店铺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原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合同期限届满后保证金12000元应无息退还给原告,因此,保证金12000元应由被告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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