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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田大爷突发心脏病去世。田大爷的儿子小田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谢某打给父亲的20万元借条,上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于是,小田拿着借条要求谢某还钱。可谢某却说钱是田大爷借给他的,与小田无关,况且田大爷生前从来没找他要过钱,这借条是4年前打的,早已经失效了。小田随后咨询律师,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债权属于遗产范围,债权并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人继承债权后,既取得债权人资格,其可以凭债权凭证和继承相关的证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田大爷借给谢某20万元,谢某给田大爷出具了借条,田大爷即成为谢某的债权人。田大爷去世后,其儿子谢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田大爷的遗产。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案涉的20万元债权也属于田大爷的遗产范围,其儿子小田同样有权继承。但由于借条中没有对还款期限做出明确约定,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小田虽可以随时要求谢某还款,但应给谢某必要的准备时间。
律师提醒: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但仅限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原债务人有义务向原债权人的继承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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