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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律师房产案件合同违约金诉讼律师

2026-05-26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举报

广州市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律师房产案件合同违约金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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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同纠纷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直播合同违约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律师见解】

买房后遭遇房价大幅下跌,能否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赔偿差价损失?

律师讲解: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民事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备法律效力。房价涨跌属于正常的市场波动和商业风险,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并自行承担该风险,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

比如本案中,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王某以房价下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依法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房屋真实情况,避免因自身判断失误而遭受损失。

【法院裁判意见】

第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王某与房地产公司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主张房地产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房价涨跌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房价可能下跌的风险,因此应当自行承担该风险。王某以房价下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王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差价损失6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差价损失是因房价下跌导致的,属于商业风险,而非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是否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情形,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王某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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