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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商铺租赁纠纷律师;广州租赁合同租金纠纷律师

2020-01-06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26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要按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不是租金。如下面这个案件,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承租人仍不肯搬,出租人起诉腾房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法院判决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不需要解除,继续使用房屋期间应支付房屋使用费而不是租金。本案幸好法官为避免诉累直接判决了使用费,如果法官刻板一点驳回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要求另案起诉支付使用费就麻烦了,还要二次起诉。

判决书节选:

根据《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的约定,姜某至迟应于2018228日向李某交还房屋,但直至本案二审时双方才于2019414日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按照上述约定,姜某理应按每日300元的标准向李某计付逾期腾退房屋所产生的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李某起诉要求姜某计付自20183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其指向的即是上述《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中约定的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虽其表述有误,但其诉求有合同依据且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免诉累,本院支持该项支付请求,但明确该款项为占用房屋的费用而非租金。鉴于姜某已于2019414日向李某交还涉案房屋,故其实际应向李某支付的费用应按每日300元的标准自201831日计算至2019414日止,共计410天、1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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