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律师借款怎么证明不是自有资金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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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出来再借给他人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便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实际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也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例:
【相关案例介绍:】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王某出借给郑某的资金,为王某名下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系由王某通过POS机进行虚假的刷卡消费,套现给郑某使用,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故本案民间借贷合同虽无效,但郑某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王某利用信用卡套现出借款项给郑某,属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直接过错方,应自行承担因刷卡需要支付的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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