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以下 9 类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予受理: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拖欠工资、加班费);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
劳动关系解除 / 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纠纷;
返还劳动合同定金、抵押金,或办理人事档案、社保转移的纠纷;
未办社保且无法补办导致不能享受待遇的赔偿纠纷;
退休后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社保待遇的纠纷;
工伤、职业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纠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
特别提醒:家政服务、个体工匠与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需通过其他民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