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南阳市XX公司唐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认购合同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镇平县新马庄社区商住房合同》,将该社区88号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用以抵偿被告拖欠原告的部分工程款,同时也将所涉房屋交给原告占有使用至今,被告项目部代表人唐XX以该合同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不认可合同效力,因此发生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区分,但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身份信息不详,故原告起诉的对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