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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硕果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6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闫X、门XX均在XXX供职,XXX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XX承揽有工程项目,2013年3月9日,XXX与刘X签订承包协议,刘X承包开发南阳市卧龙区青华XX部分项目,刘X向XXX缴纳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等。2013年4月11日,闫X通过农村信用社向南阳市卧龙区乡财政所会计服务中心(青华交土地挂钩款)转款39.6万元,向青华镇政府交付现金10万元,2013年4月11日刘X向闫X出具了50万元的书面借款手续,约定月息3分,借期10个月,到期后刘X没有还钱,2017年闫X向南召县法院起诉,南召县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豫1321民初600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刘X、宋XX向原告闫X共同清偿借款5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门XX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刘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13民终234号二审判决:撤销南召县法院(2017)豫13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刘X向闫X清偿借款5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18年10月31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刘X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闫X于2019年元月份向南召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29日南召县法院向被告人刘X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告人刘X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南召县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7月23日,因被告人刘X拒不申报财产,被南召县法院再次司法拘留15日,至案发被告人刘X未向被害人履行还款义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建议对被告人刘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可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X辩称,因本人不懂法律,所以终审判决及我的申诉被驳回后,我仍想着能够将案件翻过来,于是也就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直到被执行逮捕后,通过学习法律和律师会见,认识到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是错误的。为了弥补我的错误,庭审前我已委托律师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并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所以由于我本人不懂法律才导致今天的结果,恳请法庭对我宽大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X主观上如实供述自己的财产状况,并不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更没有暴力妨碍执行的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向刘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在刘X的住地张贴了执行公告,但由于各种原因,刘X并未收到和看到以上法律文书。法制的目的并非是一味的严惩罪犯,而在于罚当其罪,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被告人刘X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闫X、门XX均在XXX供职,XXX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XX承揽有工程项目,2013年3月9日,XXX与刘X签订承包协议,刘X承包开发南阳市卧龙区青华XX部分项目,刘X向XXX缴纳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等。2013年4月11日,闫X通过农村信用社向南阳市卧龙区乡财政所会计服务中心(青华交土地挂钩款)转款39.6万元,向青华镇政府交付现金10万元,2013年4月11日刘X向闫X出具了50万元的书面借款手续,约定月息3分,借期10个月,到期后除XXX支付6个月利息外,下欠本息刘X没有归还,2017年闫X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豫1321民初600号一审判决,判决刘X、宋XX向原告闫X共同清偿借款5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门XX不承担保证责任。刘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13民终234号二审判决:撤销本院(2017)豫13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刘X向闫X清偿借款5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18年10月31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刘X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闫X于2019年元月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29日本院向被告人刘X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告人刘X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7月23日,因被告人刘X拒不申报财产,再次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对刘X进行两次司法拘留后,刘X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8月2日,本院作出召法移字(2019)第5号移送函,以刘X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6日受理此案,同日对刘X进行刑事拘留,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0日批准并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对刘X予以逮捕,南召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0日以刘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召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向被告人刘X送达起诉书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刘X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委托其家人及律师主动和被害人闫X沟通,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了使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及被告人刘X认罪悔罪表现,经被告人申请及征求被害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于2020年1月22日对被告人刘X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被告人刘X取保候审后,积极筹措款项,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主动归还了和解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全部债务,求得了被害人闫X的谅解,并给其出具谅解书。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刘X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南召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X、宋XX向原告闫X共同清偿借款5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门XX不承担保证责任。(闫X起诉刘X借款一审判决内容)

2、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刘X向被上诉人闫X清偿借款5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闫X的其他诉讼请求。

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证明,内容为: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豫13民终234号,上诉人刘X、宋XX与被上诉人门XX、闫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0月31日生效。特此证明。

4、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年豫1321执321号立案通知书。闫X申请强制执行刘X。

5、南召县人民法院公告,内容为:要求刘X报告财产并履行判决义务。

6、南召县人民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两份,因刘X不执行判决并不报告财产,被先后两次司法拘留。

7、南召县人民法院召发移字(2019)第5号移送函,因刘X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认为刘X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8、南召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南召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6日受理该案。

9、刘X的供述(第一次):

2013年我给南召的闫X写了一个借条,当时写借条的时候,在南阳市卧龙区XXX公司,当时有很多人在场,门XX让我给闫X写一个借条,门XX做担保人,借了闫X五十万元现金,月息三分,借期十个月,用于XXX公司的青华项目,本息都有XXX公司支付,但是十个月后,这五十万元钱没有还上,2017年左右,闫X将我起诉了,让我还钱,但是我没有钱,因为当时这个钱我都没有见过,都不确定这五十万是否存在,因为欠条是我写的,南召县人民法院判我负,让我赔付闫X五十万元借条的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后,我不服气,就一直打官司,直到2019年4月2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判我负,但是这之后我还没有还闫X的钱,2019年7月8日我因不申报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南召县法院行政拘留。南召县人民法院以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我都收到了,判决结果就是让我赔付闫X的钱,我没有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我没有能力履行,而且我觉得自己很冤。我名下有一处房产,在南阳市中XX有一处民宅。

刘X的供述(第二次):

2013年,南阳XXX公司的老板门XX跟我说闫X有50万元愿意用在南阳市青华XX工程上来,本息由项目付款,用我的名义打个借条,他做担保人,我当时就同意了,我给闫X写了一个借条,借条上写着:今借闫X现金五十万元整,月息三分,借期十个月,我在借条上签了字,门XX也签了字,之后我认为本金都不用我付,所以我就没有管这个事情。后来闫X就在2017年把我起诉了,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我跟我丈夫同时承担这笔五十万元的借款,判决生效后我提出了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判决我偿还闫X的五十万元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之后我一直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我不是不履行,我想让检察院抗诉,我还没有申请抗诉。我也记不清楚我自己银行卡上有没有钱,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有五千多,住房公积金有多少我不清楚。我名下没有车辆,我自己名下有一套房产,位置在南阳市中XX,是一处民宅,民宅是独宅,三层,一栋楼办了两个房产证,一个是我的名字,一个是我丈夫宋XX的名字,这套房子以房产证为主,我也不知道现在价值多少钱,我丈夫宋XX自己名下也有一套房产,就是现在我们住的房子,面积不足100个平方,位置在南阳市委家属南XX。我也不知道那些房子价值多少钱。我儿子边上学边打工,有时候还给我打钱,他第一年去上学的时候我们给了他60000元钱,之后就没有咋给他钱了,他一年总消费十几万。我微信号就是我的手机号185××××5919,名字叫万代。我每天都在借钱,还钱,来回借钱还钱,包括买菜都是从微信上走。我借完钱之后还我丈夫信用卡,具体还哪个卡我记不清楚了。反正我记得我丈夫有个光大银行的卡,有个建设银行的卡,有个中信XX的卡,这些卡都是倒贷用的。我愿意履行,但是我没有能力履行,我现在借不来那么多钱。我感觉我没有罪。

10、被害人闫X的陈述:

我叫闫X,男,汉族,1953年10月19日出生,现年66岁,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中华XX,刘X于2013年4月份的时候借我50万元,到期后刘X一直不还我,没有办法了我就向南召县人民法院起诉她,经过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都是刘X归还我的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X一直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没有办法了我就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了。刘X以前在南阳市中医院上班,她长期请病假没有上班。2013年我退休后到南阳XXX公司上班,那一年XXX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XX承揽有工程项目,刘X与XXX签订了一份社区内部承包协议,刘X负责建设其中一部分项目,在项目开始阶段,刘X需要向XXX缴纳工程款,通过XXX公司老总门金坡介绍并做担保,我借给了刘X五十万元,刘X给我写的有借条,借条约定十个月还款,月息3分,之后我就通过转账转到青华镇土地所了,第一次转账39.6万元,后来我又向青花镇政府交了10万元现金,还有4000元我直接给公司门金坡了。借款到期后我问刘X要钱,刘X说她没有钱,就这样一直拖着不还。我没有办法了就向南召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刘X,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刘X及其丈夫宋XX共同偿还我借款50万元,并从2013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法院判决之后,刘X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刘X偿还我借款50万元,并从2013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审判决生效后,刘X还是不履行,一直拖着不还钱,我在2019年元月份向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给刘X打电话她也不接,躲着不跟法官见面,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2019年七月份刘X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分两次司法拘留共三十天,截止到现在刘X还没有归还我一分钱。刘X在南阳市中医院上班,后来长期请病假。刘X的丈夫叫宋XX,现在是南阳市金融局的副局长,他儿子叫宋XX,现在在日本留学。刘X名下有一套房产,位置在南阳市卧龙区梅西XX那边,有一百多个平方,她丈夫宋XX名下有两套房产,刘X都是共有权人。刘X及宋XX名下的三套房产我估计市值在200万元左右。刘X名下银行卡没有钱,从去年开始刘X都是在微信上边转账,每个月收支都在10000多元,这个当时法院的工作人员已经调取了。我认为她有执行能力,因为首先她跟她丈夫宋XX名下一共有三套房产,价值在200万元左右,刘X在微信上每个月都有10000余元的收支,还有就是刘X的儿子在日本留学都是一笔比较大的开支,她绝对有能力偿还我这50万元欠款。刘X光说没有钱,她就是耍赖哩。刘X平时为人也不怎么地道,其他情况我不是太清楚。

11、照片若干,证实在执行期间去刘X家张贴公告。

12、执行和解协议。刘X被逮捕后,委托律师和闫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刘X分两期支付闫X本息共计80万元,第一批40万元于签订协议之日(2020年1月19日)支付,第二批于2020年3月30日前全部执行完毕。

13、收条两份。闫X收到两笔款项的收条,共计80万元。

14、谅解书。闫X向刘X出具谅解书,对刘X表示谅解,不再控告要求追究刘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15、询问笔录。经询问,闫X认可向刘X出具的谅解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经过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刘X在被逮捕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主动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义务,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其行为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对被告人刘X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硕果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238187187。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