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硕果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71000元;并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济需要,于2017年11月、12月期间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1分5厘计算。被告向原告书写借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因此二被告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款经原告多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
被告李X、被告张X均未予答辩和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陈述,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开始在南召县开办经营一物流店。原告因从事三轮车运输经营与二被告认识。被告因经营物流店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于2017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分给付利息,由被告李X出具借条一份;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分给付利息,由被告张X手写借条一份;后于2017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分给付利息,由被告张X手写借条一份。2017年12月底二被告经营的物流店转让他人,原告知悉后,开始向二被告催要上述借款,未予归还。2019年原告开始与被告联系不上,原告催要无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借款应予偿还,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二被告为经营需要在原告处三次借款共计19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并出具借条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超过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对应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二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张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其中80000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款清日止;80000元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款清日止;30000元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