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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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王某、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硕果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4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一、本案的争议主要是原告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故首先需要认定本案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连带担保借款合同》打印的条款内容看,并没有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以原告手写添加的的内容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直至本息全清”作为保证期间,则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两者相比,显然该添加的内容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被告提交的手机照片影像看,双方在签订《连带担保借款合同》时并无该添加的内容,据此可推定该添加内容系在保证人签字之后添加,又因添加内容系原告自行添加,并非保证人添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添加内容经过了保证人的同意,且庭审中保证人均对添加内容不予认可,故该添加内容因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保证人不生效。综合以上分析,被告李XX、陈XX、李XX作为保证人,仅对《连带担保借款合同》添加内容之前的合同内容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原合同的打印条款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即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20年2月29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原告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借款人王XX、李XX的法律责任。(1)本案中,关于60万元借款的交付,双方认可其中40万元是之前的借款转化而来,8000元是之前40万元借款的利息,另外192000元是银行转账,合计60万元,无证据证明原40万元借款存在高出年利率24%的情况,故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向被告王XX李XX实际交付了60万元借款本金。(2)关于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将借款利率约定为月息2分(年利率24%)不符合规定,应当予以调整。因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一年期LPR3.85%×4=15.4%计算利息。故被告王XX和李XX应当偿还原告向天X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从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为止(截至2020年10月15日利息为242293.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XX和李XX偿还原告向天X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从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向天X对被告李XX、陈XX、李XX的诉讼请求。


李硕果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238187187。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