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汉建设工程漆诣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4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纠纷,律师采用了诉中保全,然后和解的方式,结案。
申请人湖北XX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1237.4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XX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的银行存款151237.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6元,由申请人湖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