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甲原系某公司平原分公司、某公司沫水分公司、某公司安平分公司及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建筑业发票和伪造发票入账、以长期股权投资名义套取公司款项等手段,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X余万元;挪用公司资金X余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外汇等;并指使财务人员将金额达X余万元的伪造发票入账。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及罚金,责令退赔及返还全部涉案资金。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王某甲起初对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指控不予认可,辩称部分款项系为公司购买房产以节省税款,或用于公司贸易,存在公私财产混同;对持有伪造发票罪也辩称系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发票来源不清。辩护人提出,王某甲作为民营企业家,因经营不规范导致犯罪,且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量刑起点应相应降低;同时,二审期间家属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请求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二审审理期间,王某甲撤回上诉理由,自愿认罪认罚。其子王某乙代为向四家被害单位退赔全部款项共计X亿余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代为缴纳罚金及没收财产。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对于辩护人提出民营企业家经营不规范应以包容态度处理的意见,法院认为企业家应依法经营,该意见不成立;但鉴于王某甲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及没收财产,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撤销一审部分量刑及退赔判项,改判王某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万元及罚金X万元。
【律师价值】
张远图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面对一审重判,张律师一方面安抚当事人情绪,促成其自愿认罪认罚;另一方面,积极协助家属筹措资金,全额退赔X亿余元涉案款项,成功取得多家被害单位的刑事谅解。庭审中,张律师围绕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维度发表专业辩护意见,有效说服合议庭及检察机关,最终促成二审大幅改判,刑期由十二年减至七年,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远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