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远图律师一审辩护,成功认定从犯获得从轻处罚案例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涉案单位从事食品屠宰加工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采购来源存在问题的原料,加工产出的食品经检测兽药残留严重超标,还检出致病性病毒,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涉案货值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突出。
当事人系涉案企业内部部门岗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原料进场接收、查验工作,被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开庭审理。食品安全类案件打击力度大,检察院给出明确量刑建议,如果不能有效梳理当事人地位、情节,当事人将承担较重的刑事处罚。家属委托张远图律师担任一审阶段辩护人,希望结合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际作用,争取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本案系单位犯罪,多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卷宗材料繁杂,包含大量检测报告、价格评估、证人证言,控辩争议焦点集中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情节适用。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张远图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完整阅卷工作,仔细核对检测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书证、全部言词证据,厘清当事人岗位职责、参与程度、是否参与策划决策、获利情况,区分当事人与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地位差异。
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向当事人释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辅导当事人正确面对庭审。结合卷宗证据,梳理当事人具备的全部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庭审阶段,律师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发表完整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具备坦白、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充分考量其岗位属性、实际参与程度,在量刑上予以大幅度从轻。庭审结束后,律师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进一步强化辩护观点,跟进案件评议与判决结果。
三、核心辩护要点
1. **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仅从事岗位执行性工作**
当事人只是企业内部岗位工作人员,没有参与企业经营模式策划、原料采购决策,不掌握企业经营决策权,没有主导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只是按照上级安排完成原料接收查验等事务性工作,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2. **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当事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文书,真诚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接受处罚,依据认罪认罚制度,应当对其从宽处理。
3.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当事人过往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并非主动谋求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系在企业履职过程中卷入本案,主观恶性相比组织、决策者更小,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量。
4. **区分不同被告人罪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当重点打击企业实际控制、策划、主导人员,对于受雇佣、从事岗位执行工作的人员,应当结合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差异化量刑,不能将全部危害后果同等归责于底层履职人员,实现罚当其罪。
四、案件办理结果
法庭充分采纳张远图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判决认定当事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依法认定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从轻量刑。对比同案企业实际控制人,当事人刑期大幅降低,罚金也予以合理考量,一审阶段辩护取得良好效果。
因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案件整体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
五、办案感悟
本案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企业员工辩护的典型案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司法机关打击力度较强,但在多人、单位共同犯罪案件中,仍然要区分主从犯,区分组织者决策者和受雇执行人员,不能 “一刀切” 同等量刑。
很多企业普通岗位员工,因履职行为卷入食品类刑事犯罪,辩护核心就是剥离当事人的罪责,重点论证其次要、辅助地位,把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落实到量刑当中,争取罪责相匹配的刑罚。
同时律师提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义务,不能盲从企业上级指令,否则即便只是打工履职,同样会构成刑事共犯。一旦被刑事立案,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情节,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
张远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