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6年4月14日,经某家政公司五环店介绍,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某市某区某小区居民王某乙(1937年出生)的24小时护理工作。2026年4月20日晚,李某甲在护理王某乙大便后,趁王某乙高龄且无自主行动能力之机,企图与王某乙发生性关系。在李某甲欲实施性侵的过程中,王某乙侧倒被李某甲及时扶住,李某甲遂主动停止了性侵行为。案发后,李某甲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王某乙进行了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刑事赔偿和解协议,李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某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李某甲涉嫌强奸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定性、犯罪形态以及量刑情节的综合认定上。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定李某甲系犯罪中止,建议减轻处罚。辩护人张远图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首先,李某甲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性侵行为,依法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其次,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再次,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此外,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此前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最后,李某甲身患疾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庭需对上述事实及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评判各项量刑情节的适用,特别是“身患疾病”是否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犯罪过程中,李某甲自动放弃犯罪,依法认定为犯罪中止。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提出李某甲身患疾病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身患疾病并非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故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价值】
张远图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刑事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首先,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敏锐抓住被告人“主动停止性侵”的关键细节,成功论证犯罪中止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其次,在量刑辩护方面,律师全面梳理了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项酌定与法定从宽情节,形成完整的从轻处罚辩护体系。此外,针对被告人身患疾病的特殊情况,律师虽未获法院支持,但体现了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尽责态度。最终,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被法院大部分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远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