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X年,度某等人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利君复方甘草片”。王某转发信息,付某获知后从度某、王某处购买并销售给华某等人。华某又销售给被告人杨某及其他客户。201X年X月,杨某入职某医药公司负责某区的医药销售。同年X月,杨某从华某处以每瓶X元的价格购买X瓶涉案药品,通过某物流公司收货。购买后,杨某向某市某区的门诊及卫生室推销该药品,但未实际售出。因业绩不佳,杨某于201X年X月辞职,并将剩余的X瓶药品销毁。案发后,杨某经侦查员电话通知到案。侦查机关从其他同案犯处扣押了部分涉案药品。经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涉案药品未检出与对照品溶液主斑点颜色和位置相同的斑点,甘草酸含量不符合规定。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涉案药品是否应依法认定为假药;2. 杨某以销售为目的进购并推销但未实际售出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3. 杨某是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杨某未将药品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假药罪系行为犯,杨某以销售为目的进购并已推销,构成犯罪既遂。涉案药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法认定为假药。鉴于杨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X个月,缓刑X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价值】
张远图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事实,针对杨某未实际售出药品的情节,提出犯罪未遂及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有效降低了法庭对行为危害性的评价。其次,敏锐捕捉杨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的细节,成功为其争取到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最后,积极指导当事人认罪认罚,结合其主动销毁剩余药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事实,充分论证其主观恶性小。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杨某适用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远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