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3月2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岳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某AXXXXX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自某市某区某小区出发,途经某市某区多条道路,行驶至某社区南门东侧50米处时,被某交警大队执勤警察依法查获。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55.2毫克/100毫升,已远超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此外,公诉机关指出岳某在本案中还存在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某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岳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岳某是否构成自首以及最终量刑的裁量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认为岳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可适用缓刑。
在庭审中,指定辩护人张远图律师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针对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首先,岳某在尚未接受讯问、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次,岳某系初犯,偶发犯罪,且已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岳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但对其提出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以下情节:岳某存在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但其醉酒驾驶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当场查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经庭前社区调查评估,对岳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实行社区矫正。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远图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面对被告人存在阻碍检查这一不利从重情节,张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争取自首认定、主打认罪认罚”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张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的法理依据,虽自首意见未获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张律师通过有效的沟通与专业的法律分析,不仅帮助被告人认清案件走向,更成功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远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