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至12月,汪某乙给彭某介绍网络赌博平台,张某甲负责转账并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资金。被害人卓某等人被诈骗,涉案资金中有45万余元汇入张某甲收购的银行卡中。案发后,汪某乙退赔卓某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以来,汪某乙给汪某甲介绍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汪某甲招揽汪某丁、汪某丙、王某甲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利用刘某甲、尹某甲收购的51张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资金达6000万余元。其中汪某丁、汪某丙、王某甲操作转账金额分别为880万余元、1600万余元、580万余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刘某甲、尹某甲,二人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协助抓捕同案犯汪某甲。汪某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刘某甲等人退缴违法所得。某检察院以帮信罪对七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主从犯认定、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评判,以及涉案金额的准确性。
汪某乙、汪某丁、汪某丙、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等意见。汪某甲的辩护人对涉案银行卡流水统计表提出异议,认为指控金额不准确,且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在实施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时均积极参与,各自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关于涉案金额,指控的51张银行卡数量及流水金额系侦查机关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统计得出,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各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上游犯罪是否到案不影响本罪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七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具有自首、立功、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王某甲、汪某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刘某甲、尹某甲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宣告缓刑无不良影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扣押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张远图律师在担任刘某甲辩护人期间,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有效辩护策略。庭审中,张律师重点围绕刘某甲具有的自首、立功、主动退赃及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论述。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向法庭充分阐明刘某甲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最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缓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最优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未来生活的影响,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高度的责任心。
张远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