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马某因从事邪教活动被某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2年以来,马某继续协同其妻子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向他人散发邪教宣传品、兑换并使用了印有邪教宣传标语的人民币等形式从事宣传活动,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2022年5月29日,刘某甲在某区某油脂厂持印有邪教标语的人民币购买食用油,并向销售人员散发宣传材料,使用印有邪教标语的人民币向张某乙购买食用油。经查,刘某甲随身携带印有邪教标语的人民币117张、书籍刊物11册、标志物17件;在其家中扣押邪教书籍20本、标志物8件、存储宣传音频的MP3一部、印有邪教标语的人民币80张。同日,刘某甲被当场抓获;马某于5月31日经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均供认不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辩护意见的采纳。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 刘某甲持有的宣传品非其制作,实际传播数量较小,情节较轻;2. 刘某甲到案后检举揭发组织成员李某丁、侯某戊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3. 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4. 真诚悔罪,书写悔过书表示退出邪教组织,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及法院审查认为,马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刘某甲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关于刘某甲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其供述涉案宣传品来源的行为不属于立功构成要件,故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均提交悔过书、保证书并积极缴纳罚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刘某甲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系共同犯罪。马某二年内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该活动,应从严惩处;但其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决定减轻处罚。刘某甲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决定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三、扣押的涉案邪教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张远图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针对被告人刘某甲的案情,张律师敏锐捕捉到“宣传品非本人制作且实际传播量较小”的从轻情节,并指导当事人积极书写悔过书、缴纳罚金,以真诚悔罪态度争取法庭谅解。在庭审中,张律师虽提出立功辩护意见未获采纳,但通过充分论证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成功促使法院对刘某甲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为其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远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