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高某乙、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查,2017年8月,李某甲在东莞某酒吧内受他人纠集,持砍刀将被害人车某戊砍致轻微伤。2023年9月19日晚,李某甲、高某乙、刘某丙在德州某饭店就餐时,因向未成年女服务员索要微信等引发纠纷。饭店老板王某甲及店主王某乙介入理论,双方发生口角、推搡,进而演变为互相殴打,致王某甲、王某乙轻伤二级,女服务员轻微伤。案发后,高某乙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李某甲被抓获,刘某丙在现场等待。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分别赔偿被害人25万元、11万元、21万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性、量刑情节及辩护意见的采纳。高某乙的辩护人张远图律师提出:高某乙没有随意殴打他人;被害人王某乙对矛盾升级起推波助澜作用;高某乙经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请求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高某乙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定李某甲不构成自首,刘某丙构成自首但不属于从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高某乙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庭前社区调查,对高某乙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同案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价值】
张远图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把握自首认定标准,力证高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符合自首要件,成功获得法院采纳,为从轻处罚奠定法定基础。其次,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上,紧扣“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及“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充分展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与低社会危险性。最后,结合庭前社区调查,成功说服法院对高某乙适用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
张远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