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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甥列入继承人范围、公证遗嘱丧失优先效力《继承法》即将废止

作者:黄劲夫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继承浏览:11373次举报


随着2020年5月28日的《民法典》出台,原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将在2021年1月1日失效同时民法典生效实施,其中第六编专门规定“继承”。

“继承编”相对于原“继承法”有一些变化,现对继承编中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相关法律问题简单梳理一下,供参考。

一、关于继承人: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避免财产收归国家,更多流转于血亲家族中,《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原先代位继承仅及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按照法定继承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二、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由此,即使有公证遗嘱,但是如果立遗嘱人又立有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将按最后一份遗嘱执行,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三、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原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民法典》继承编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由此,民法典生效后法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是有效的,如果数份遗嘱存在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四、扩大遗产范围、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等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由此,有形的、无形的、固定的、移动的等等,只要是有价值的,都可作为遗产。

同时,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在第六编第四章中进行规定。

财产是经过辛苦努力艰苦奋斗积累的金钱、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等财富,往往是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家族传承的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财产越来越多。不管财产形式如何,一旦权利人去世,必将涉及财产继承的问题。

关于民法典继承编中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后续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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