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这里讨论的前提夫妻婚后的房屋贷款由登记产权人的夫妻该方偿还的情形,如果婚后房屋贷款由该夫妻一方的父母偿还,因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参与还款,因此与夫妻另一方应没有关系。
参照《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则均应由其对夫妻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是,确定上述共同还贷款项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时,应区别于夫妻一方婚前购房且登记于该方一人名下的情形。
具体应当析分出登记一方享有的房屋整体利益进行计算,这种情况在诉讼离婚中一般不能直接处理,需要另案起诉处理。
(一)首先,确定登记产权的夫妻一方能够享有房屋增值利益的比例,确定比例需要综合房屋产权人数、相互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出资贡献情况等因素;
(二)其次,确定夫妻可共同享有的房屋增值利益;
(三)确定婚内夫妻所还贷款本息相对于登记产权一方对房屋所有出资贡献的比例;
计算公式可以列为:婚内还贷本息/(所有已还贷本息+尚欠贷款本金);
(四)最后,确定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价值即另一方补偿款。计算公式可列为:〈婚内还贷本息+(一)×(二)×(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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