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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260万元:竞业限制典型案例,百度高管辞职1个多月后开AI公司

作者:黄劲夫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0日分类:劳动关系相关浏览:566次举报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260万元:竞业限制典型案例,百度高管辞职1个多月后开AI公司

  一名原百度公司项目负责人,离职1个多月后又创立多家竞争企业,被百度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告上法庭。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最终,该名高管被判返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用人单位260万元的违约金。

基本案情:  

李某原是百度公司的一名高管系百度高精地图+无人车项目负责人,于2018年3月辞职。2018年5月,李某作为唯一股东发起成立上海公司,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等,李某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其又陆续投资成立了多家企业,并担任董事、高管等职位。

  2018年7月底李某收到劳动争议仲裁通知,百度公司请求裁令李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59万余元等。

  百度公司近年来重点投入项目——高精地图和无人车研发,李某是该部门负责人。期间,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李某离职,1年内不得从事相竞争的业务,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资的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

  李某离职后,百度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89万余元。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百度公司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公司坚持其向仲裁委提出的请求,李某则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返还补偿金,不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结合李某离职前担任岗位的涉密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所占李某月基本工资的比例、违约的方式及时间等,一审法院判定李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各方观点:

百度公司认为,高精地图和无人车项目是百度公司重点投入项目。李某知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离职后设立多家竞争企业,从事相同项目,给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其损失。

  李某认为,即使其上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工智能”,也不足以认定其实际经营的业务涵盖了高精地图业务,不足以认定其与百度存在竞争关系。其上海公司未实际经营,未生产产品,未对外提供服务,未聘用雇员。百度公司实际损失仅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请求以该损失的30%调整违约金。

二审法院观点: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招聘宣传资料,上海公司注册时间等,认定李某的上海公司与百度公司经营范围、实际开展的业务均存在一定重合,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由此认定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一审依据约定判决李某予以返还并无不当。

  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中,李某除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外,还需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等,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酌情调整林海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2019-9-26《上海法治报》,作者:夏天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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