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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如何处理

作者:黄劲夫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45次举报

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如何处理

【案情】2013年12月,陈某因工程垫资向谭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5%,截止2015年10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已向原告偿还21万元(14万元本金,7万元利息),尚欠本金6万元,利息4900元。2014年1月16日,陈某向又谭某借款100万元(扣息4万元,实际借款96万元),约定月息4%,陈某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偿还20万元,于2014年12月23日偿还50万元(30万元还本金,20万元付息)。截止2015年10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已还本金30万元,尚欠70万元;已偿还11个月利息共计44万元,尚欠利息27.2533万元。

2015年10月13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经结算到2015年10月12日为止,陈某欠谭某人民币1,037,433元(大写壹佰零叁万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正)。借款人陈某承诺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正),月利息按未还本金的2%计算。如未按期支付,债权人谭某将采取一切经济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按日0.5%收取滞纳金”。后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收无果,导致本纠纷发生。

【分歧】

对陈某已实际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抵扣借款本金。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如果借款人认为借款利率高于36%,则可以就超出部分主张返还,并没有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的规定,借款人要求折抵本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抵扣借款本金。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绝对保护的利息范围为年利率24%以内,超过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为法律的宽限范围,已支付的不用返还,未支付的不受保护,但超过年利率36%是法律所禁止的,双方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且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有如此阐述:“……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可以看出,《规定》出台的本意是为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律绝对保护的年利率上限为24%,出借人本已获得在已支付的利息中年利率在36%内的保护,若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不能抵扣借款本金,则过分强调了出借人的利益,无形中变相纵容了民间违法高利贷,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金融秩序,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人民法院不仅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维持好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若过分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将会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不利于息诉止争,更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故允许将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抵扣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更为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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