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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后相关待遇支付”的意见

作者:黄劲夫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1日分类:劳动关系相关浏览:738次举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后相关待遇支付”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后相关待遇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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