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区别:
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要不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这种劳动合同一般不能终止,除非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时,方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有权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的难度要大于固定期限合同,而且在经济性裁员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员工享有优先留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