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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作者:李锐杰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54次举报


(一)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的法律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认定方式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一般是指专属于某一自然人的一切能用于识别其特定身份的重要信息,其不为一般人所知悉,且具有保护价值。

具体包括:

公民的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种族、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住址、电话号码、网上登陆姓名及密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社会保险卡号码、医疗保险卡号码、驾驶证号码、银行卡号码、指纹、唇纹、声音印记、DNA、书写的签名和电子签名等。

池子个人的银行交易流水,专属于池子本人,不为一般人所知悉,且具有保护价值,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一般认定方式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呢?

可从以下四个维度来进行考量:

一是从“用途”考虑,也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用途,比如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则当然构成情节严重;

二是从“结果”考虑,该公民信息的泄露是否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被害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

三是从“行为方式”考虑,采取的手段、方法是否恶劣,比如是否使用违禁工具等;

四是从“信息数量、获利数额、行为持续时间”等方面考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较多,比如行为人获利数额较大,比如非法获取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等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具体到池子的银行流水流到公司的案件中,如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池子个人银行流水给池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池子的正常生活的,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如果银行未经池子本人同意或合法方式,只是依照公司要求就提供了池子的个人流水的情况下,则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银行会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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