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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爆雷,公司股东、高管及员工应如何应对

作者:李锐杰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3次举报


 2018年中以来,P2P行业频繁“爆雷”,私募基金行业也未能幸免,尤其是进入2019年后,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的部分私募基金也是相继“爆雷”。当私募基金公司负责人宣布私募基金将要进行清盘时,股东、高管、员工应考虑哪些问题,第一时间应该如何应对,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十点建议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了解公司亏损、清盘的原因

    私募基金发生逾期兑付本息,或者选择清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并非一旦发生逾期兑付、清盘等事件,就一定会面临刑事风险。但是出现这样的现象,说明公司确实可能存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最好能够详细了解到之所以发生逾期兑付、选择清盘的原因。如果只是因为投资、经营不当所致,这种情况存在刑事风险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是因为老板或股东、高管将资金挪作他用,产生较大亏空,则后续大概率会形成刑事案件,则必须作好充分的应对措施。

二、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私募“爆雷”通常会涉及到哪些罪名。如果是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没有基金发行资质,或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保本付息的情况,根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或者集资诈骗罪(有);如果资金募集过程规范,但是资金募集到位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存在挪作他用的情况,同样根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无)或者职务侵占罪(有)。

我们在接受部分股东、高管、员工咨询时,发现他们经常会有这样的心理:“违法违规的事情都是老板做的,责任应该由老板承担,我只是普通的股东、高管、员工,不应该由我来担责。”

实际上,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无论是事前参与共谋还是事中参与实施,只要对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作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均可认定为共犯追究刑责。公司的股东、高管,以及关键部门的员工,对于公司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决策和实施,往往都是直接参与的。因此,自我欺骗、麻痹是没有用的,只有正视事实,作好相关的应对措施,才有可能争取到理想的结果。前来咨询律师的人员,大多都已经意识到自己此前的行为存在刑事风险,只是心理上对于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事实暂时还无法接受。

三、把最坏的情况告诉家人

部分人员在向我们进行咨询时,还未把可能最坏的情况告诉家人。不希望家人担心、受伤的心理可以理解,但刑事程序一旦启动,可能会立即失去自由,如不提前和家人沟通,家人根本不了解任何情况,被刑事拘留后家人以为是发生了什么意外或失踪,不能第一时间请专业律师介入,对其进行法律和心理上的辅导。因此,我们通常都会建议当事人及时把可能最坏的情况告诉家人。

四、掌握客户动态,作好准备

私募基金公司发生逾期兑付事件或者宣布清盘时,一定会激起部分投资人的对抗情绪,部分投资人甚至可能会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即便确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存在,由于公安机关刚开始接受零星投资人报案时,能够获取的信息和证据材料也十分有限,无法立即准确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事实,通常也不会直接予以立案。但随时事件的发酵,报案人员的增多,公安机关掌握的信息和材料逐渐丰富,立案的可能性便会越来越大。因此了解是否有客户报案的信息非常重要,如果报案的人数已经非常多,说明留给自己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必须得抓紧时间作好准备,尽快投案自首,以免错失重要的自首情节。

五、搜集、固定、保存与自己相关的工作文件

尽快搜集、固定、保存与自己相关的工作文件,留有自己签名的全部文件,与案件相关所有人员的微信、邮件、短信记录。这件事情非常重要,对于某个敏感的事实是否有参与或者知情,可能会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能否争取认定为从犯。案件事实需要根据证据以认定,共同犯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言辞证据属于证据的一种,如果部分人员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地指向对于某事件参与或者知情,如不能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进行反证,可能会陷入非常被动地局面。因此,搜集、固定、保存与自己相关的工作文件非常重要,这些证据能够准确还原自己的工作权限范围,对于哪些事件不知情、未参与。

六、草拟自首材料,投案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见自首情节对于最终量刑的重大影响,因此尽全力争取自首情节是非常重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人对自首概念了解不透彻,以为只要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就一定构成自首,其实不然,必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自首,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到案后如何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也非常关键,如果陈述得不完整,可能会被认定为对犯罪事实有所隐瞒,不能认定自首情节。因此,最好在投案前,先草拟好自首材料,详细陈述案件的事实前后经过。

七、考虑有无争取立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很多种情况均可构成立功,譬如: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是自己没有参与的才构成立功,如果是自己也有参与,则视情况可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不构成立功。第二,如能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有相关判例支持该情况可认定为立功。

八、提前思考取保候审的理由

私募“爆雷”案件属于经济犯罪案件,即便没有身患不能自理的疾病、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等法定的取保条件,但如能充分说明对自己取保能够对案件起到的作用,并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具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的。以下理由可供参考:

1、可按照办案机关要求,提供准确信息和相关材料,有利于及早侦破案件;

2、正在全力筹款退赔,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3、愿意加入清退工作组工作,戴罪立功;

4、可劝说同案犯投案、退赔,提供相关人员的准确信息,协助办案机关抓获相关人员归案;

5、个人绝无逃跑串供或者毁灭证据的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九、做好退赃的相关准备

    一旦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如何帮助投资人追赃挽损系办案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在公司获取的高额提成、年终奖、工资,都有可能被追缴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退赃也是影响量刑的非常重要的情节,需要提前作好准备。此外,是否愿意筹款退赃也是影响可否取保的重要因素。

十、最重要的事,咨询专业律师,并争取获得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经过上述简要的分析,可以发现案件的后续走向有无数种可能性,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什么时间会立案,案件定性为什么罪名,能否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能否争取到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以及最终的量刑,退赃的具体数额等等,是否能够很好的把握,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最重要的事情,应是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让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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