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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晚会个人信息犯罪思考

作者:李锐杰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次举报


导言

今年315晚会曝光的诸多案例引发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尤其是涉及信息网络的相关侵权案例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尽管涉事企业都迅速进行了回应并承诺整改,但有不少愤怒公众表示应当追究相关企业的刑事责任,以儆效尤。民众的愤怒固然有其感性的部分,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相关案例是否具有刑事法律风险,值得逐一分析与探讨:

 

一、新闻链接:商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海量人脸信息已被搜集!

 

风险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尽管人脸生物信息并未在该解释名列范围,但因其也具有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功能,理应包括在“等”的概括保护范围之内。且参考《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就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在报道中,相关店铺安装的摄像头未征得相关顾客同意,获取其人脸识别生物信息并记录备案,显然符合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的构成要件。相关摄像头一天获取成千上万的信息记录,若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非法获取行为不出一两天就可轻松达到“情节严重”乃至“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不要求以牟利为构成要件。因此,即便获取的相关信息只是自身经营时分析所用,光是擅自获取人脸识别生物信息就已有极高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旦相关信息保护不周,造成泄漏,或被个别员工非法获取用于出售或造成其他犯罪后果,企业也将难辞其咎,极有可能因相关危害后果而面临刑事追责。

 

二、新闻链接:招聘平台简历给钱就可随意下载,大量流向黑市!

风险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简析:通过注册企业账户,购买招聘者信息再予以非法转卖的卖家固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为招聘平台是否也有涉嫌该罪名的可能性呢?

尽管招聘者出于求职的目的,同意提供了自身的个人信息,招聘平台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招聘的同意显然是有条件且有限度的,这并不意味着招聘平台可以就此任意出售合法收集的相关信息。以智联招聘为例,其在用户注册的隐私政策中明确承诺“当您把简历设置为公开时,招聘单位可主动搜索您的简历,以增加您的求职机会,我们不会在搜索结果中公开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但从曝光的情况来看,实际上智联招聘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对于相关企业用户缺乏管理和监测,只需要交钱办理会员,就可以不受数量限制下载包含姓名、电话及邮箱地址等关键信息的完整简历,这显然超出了招聘者的许可范围。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更何况,平台的行为已不是提供,而是赤裸裸地出售,这在用户隐私协议中也并未予以明示,更没有征得用户同意,存在较大风险。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完全有理由怀疑招聘平台对他人非法获取招聘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持放任态度,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间接故意。一旦通过立案审讯相关员工,锁定单位的放任政策,相关招聘平台就有涉嫌相关犯罪的刑事风险。

尽管在315晚会后,相关平台已陆续作出整改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相关平台只是为了应付舆论,马虎整改,未来一旦再次发生类似情形,可能将面临被认定为“拒不改正”,也将面临刑事风险。

 

三、新闻链接:手机清理类软件将老人推向诈骗深渊

风险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简析:

从报道来看,手机清理软件方至少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获取了公民信息,另一个则是依据相关公民信息进行广告推送。如果手机清理软件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如用户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相关提示的情况下获取了相关公民个人信息,那么无疑将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风险。

比较具有争议的是如果相关软件在用户协议中对收集个人信息予以了明示,老年用户没有了解相关风险,贸然同意了软件方获取信息的请求,这是否意味着软件方就规避了相关风险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后续的广告推送行为依然存在着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部分手机清理软件推送的广告涉嫌诈骗、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而手机清理软件软件方没有尽到相关的审核责任,甚至是明知对方存在违法犯罪还予以帮助推广的,仍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甚至与相关犯罪的共犯。

 

四、新闻链接:搜索引擎遍布虚假医疗广告

风险罪名: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律简析:

该案例报道反映了两个主体的问题,一个是广告方,一个是搜索引擎方。

关于虚假广告,《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早已通过虚假广告罪予以规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报道中的案例显然已违反国家规定,符合虚假广告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在过往实践中,对于该罪名的刑事立案及判刑却是少之又不少,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海量广告,让相关部分难以监管,运动式的执法往往未能起到震慑效果。但在2020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强调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因此,在可见的未来里,虚假广告罪可能将再度被激活,用来整治混乱不堪的医疗保健品市场。

而关于搜索引擎,问题则复杂得多。而从报道来看,搜索引擎的广告代理公司对于广告方的资质显然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核,甚至开发出了“套户”,伪造用户评价等操作手法,其对于广告主进行虚假宣传已经不是单纯的明知,甚至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指的“违法犯罪”,既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因此,即便广告主虚假广告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也不代表搜索引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刑事风险依然存在。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中“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就是其中一种定罪情形。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信息通过搜索引擎大量传播的社会问题,早已被国家部门及社会舆论“敲打”良久,如果相关搜索引擎广告代理公司仍然没有嗅到政策转变的风险,仍旧抱有侥幸心理,不以为意,等待他们的可能就不止是不痛不痒的行政罚金,而是锒铛入狱的刑事风险。

 

结语

从总体来看,尽管315晚会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已经起到了让信息产业进行主动整改的效果,但名为刑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却依旧在相关企业脑门上高悬。对于信息产业的犯罪而言,行政处罚与刑事立案之间,往往只有一线之差。在国家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当下,相关信息产业的当务之急应当是进行专业的刑事合规整改,切实保护用户权益,以化解本可避免的刑事风险,如此方能实现企业长久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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