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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结算单、出具付款承诺,收货方再以质量拒付货款?法院判:应当按约付款!

发布者:于丽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签了结算单、出具付款承诺,收货方再以质量拒付货款?法院判:应当按约付款!

  本案关键词:承揽合同、结算确认、付款承诺函、质量抗辩、司法鉴定、先履行抗辩权

  生效裁判文书:(2026)粤2xx2民初2xx5号

  推荐语:对方反诉且申请质量鉴定,律师据理力争阻却鉴定启动,已结算处理质量瑕疵后,收货方再提巨额质量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导读

  供需双方就定制挂板签订承揽性质购销合同,供货方完成供货后,双方签署总结算单,通过扣款方式对已发现的板材质量瑕疵作出处理,收货方另行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尚欠货款并约定分期履行。后续收货方又以板材色差、平整度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全部剩余货款并提起反诉,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板材开展质量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初期,法庭受理对方全部反诉请求,并初步准许其质量鉴定申请。于丽律师代理供货方,围绕结算文件效力、鉴定必要性、现实可行性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代理观点,不予准许质量鉴定,认定欠款事实成立,驳回收货方全部反诉请求,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A建材公司(原告,于丽律师代理)与B装饰公司(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A建材公司为案涉机场幕墙项目定制供应ECP中空混凝土挂板,产品按封样定制,合同对产品标准、付款方式、质量异议期限、违约维权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A建材公司完成全部供货,由B装饰公司自行完成板材安装上墙。

  合同履行期间,B装饰公司提出板材存在色差、平整度等质量问题,A建材公司回函认可色差问题并承诺现场整改。后续双方先后形成多份结算文件:2024年11月第一版总结算单注明部分板材色差尚未处理;2025年4月B装饰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暂扣部分款项作为质量相关质保金;2025年7月双方盖章出具总结算单,通过扣款26300元方式处理质量瑕疵,确认未付货款金额;后续B装饰公司再次出具付款承诺函,再次确认尚欠货款831451.29元,承诺分两期完成付款。

  付款承诺到期之后,B装饰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货款。A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装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逾期滞纳金,同时承担本案本诉、反诉律师费以及维权差旅费。

  诉讼过程中,B装饰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案涉板材存在严重色差、平整度不达标质量缺陷,要求A建材公司整改更换板材,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306900元、总包单位罚款160800元,同时要求A建材公司承担反诉律师费,并且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板材开展质量司法鉴定。案件审理前期,法院受理B装饰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并初步同意其质量鉴定申请。B装饰公司提交总包单位多份整改督办函,拟证明板材质量缺陷造成项目无法验收、产生巨额损失。

  A建材公司抗辩认为,双方已经通过总结算扣款的方式对全部质量瑕疵进行终局解决,B装饰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代表其放弃质量抗辩,不得事后再以此拒付货款、主张巨额赔偿;B装饰公司主张的大额损失属于单方测算,没有实际付款凭证支撑,不应当予以支持,同时重点向法庭阐述本案不具备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请求法院驳回鉴定申请。

  本案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经多轮庭审交锋,法院最终不予准许对方质量鉴定申请,支持A建材公司本诉主要请求,驳回B装饰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双方签署总结算单、出具付款承诺函后,收货方能否再以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主张高额损失赔偿;被告已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本案是否应当启动质量司法鉴定。

  (一)结算及付款承诺效力:质量瑕疵经扣款处理后,收货方不得重复主张质量抗辩

  B装饰公司主张:案涉板材确实存在色差、平整度不达标等质量缺陷,供货方有交付合格产品在先义务,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付货款,同时应当对板材整改更换,赔偿全部实际损失,申请司法鉴定用以证明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于丽律师代理意见:双方已经在结算环节,针对已经发现的板材瑕疵,通过扣款26300元达成处理方案,后续出具的付款承诺函再次固定债权债务,该结算行为属于对质量争议的一次性了结。B装饰公司在结算确认债务之后,又就相同质量问题再次提出整改、两百余万元赔偿,违反禁止反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案涉板材已经全部安装上墙,现场工况混杂安装、环境等多重因素,鉴定不具备现实可行性;B装饰公司主张的损失均为单方测算,没有实际支付凭证佐证,反诉请求不应当支持,请求法庭驳回质量鉴定申请。

  法院认定:虽然合同履行阶段确实出现过质量沟通往来,但2025年7月总结算单、后续付款承诺函已经确认尚欠货款,结算文件没有再保留质量索赔权利的相关表述,现有证据可以确认B装饰公司尚欠货款831451.29元。B装饰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推翻双方结算文件确认结果,其质量抗辩不予采纳,**经庭审充分辩论,法院最终不予准许其质量司法鉴定申请**。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约定高额滞纳金,法院可依法调低

  合同对应的付款承诺约定,逾期付款按照每日0.5%计算滞纳金,该标准折算年化利率远超法定保护上限。A建材公司主张从2025年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法院考虑当事人未能举证实际损失,依法将滞纳金调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

  (三)维权费用承担:守约方实际支出律师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支出。A建材公司提交委托合同、律师费转账票据、差旅凭证,证实实际支出本诉、反诉律师费合计40000元,产生诉讼差旅费。法院结合举证情况,全额支持律师费40000元以及差旅费8000元。

  三、判决结果

  B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A建材公司支付货款831451.29元以及滞纳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6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清偿完毕)、律师费40000元、差旅费8000元;

  本诉、反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B装饰公司承担。

  四、案件实务建议

  本案属于承揽/买卖合同非常典型的“结算后再翻旧账”纠纷,案件一大审理看点在于:被告提起反诉并且申请质量鉴定,初期法院已经受理反诉并拟启动鉴定,代理律师通过证据梳理、法理阐释,成功阻却鉴定程序,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作用,该案对供需双方均具备参考意义:

  第一,供货方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货物瑕疵争议,尽量形成书面结算文件。若双方协商以扣款方式处理质量问题,务必在结算单中写明:**本结算为双方最终清算,已经包含全部质量瑕疵处理,双方不再就案涉货物质量另行主张权利**,避免收货方结算完成后旧事重提、诉讼中再申请质量鉴定增加己方诉讼成本。

  第二,收货方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在合同约定异议期内书面固定证据。如果不希望放弃质量索赔权利,签署结算单、付款承诺时,不要笼统确认全部债务,应当在书面文件明确保留后续质量追责、损失索赔的权利,否则视为协商处理完毕,事后再提起反诉、申请鉴定主张巨额赔偿会面临极大败诉风险。

  第三,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标准不宜过高。类似本案每日0.5%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法院调低,订立合同时建议参考LPR的1?4倍区间设置违约标准。

  第四,发生纠纷时,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不能仅凭单方测算表格、第三方的处罚函件,还需要提交实际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损失已经真实发生,仅有函件不足以证明损失实际发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第五,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发生诉讼之后,留存委托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差旅票据,作为主张维权费用的证据。面对对方提起反诉、申请司法鉴定,应当从结算效力、鉴定必要性、客观可行性多角度组织代理意见,争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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