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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曾劝撤诉!购买回迁房给的65万好处费,顶住压力帮当事人追回半数款项!

发布者:于丽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2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官曾劝撤诉!购买回迁房给的65万好处费,顶住压力帮当事人追回半数款项!

  本案关键词:不法请托、不法原因给付、委托合同无效、公序良俗、过错责任划分

  生效裁判文书:(2025)京0XX2民初5XX61号

  推荐语:法官劝撤诉就一定要撤吗?面对不利预判,合理诉求该坚持就要坚持!

  导读

  当事人不具备拆迁安置资格,为低价购买回迁安置房,支付高额“好处费”委托他人运作购房事宜。项目烂尾近十年房屋交付无望,当事人起诉要求全额返还65万元委托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向原告释明案件风险,劝说当事人撤诉。于丽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坚持诉讼,没有选择撤诉。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委托属于不法请托,委托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归于无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受托方返还一半费用,当事人的部分诉求得到支持。

  一、案件基本事实

  我方代理本案原告,当事人经熟人介绍认识两名被告,对方宣称可以利用人脉资源,以远低于市场的优惠价格拿到回迁安置房,但需要额外支付一笔高额好处费。当事人本身并不属于案涉项目被拆迁安置对象,不具备法定购房资格,但急于购置房产,寄希望于非正常渠道拿下这套带有经济适用房属性的回迁住房。

  2015年,当事人委托亲属向其中一名被告账户转账65万元,该笔钱款就是用于购房运作的好处费。后听从对方要求改为现金交付,理由是收取现金不会留下资金流转痕迹。之后,当事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回迁安置购房合同,另行支付了购房相关款项。

  令人始料未及,案涉房改带危改项目长期停滞,将近十年时间房屋始终无法交付。当事人另行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房合同项下购房款。但案涉65万元好处费属于委托请托产生的独立债务,无法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一并处理,于是提起本次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两名被告共同返还65万元,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诉讼费以及公告费。

  庭审之中,收款的被告抗辩双方并不成立委托关系,自己只是无偿帮忙转交钱款,属于好意施惠;还主张案涉钱款取现之后已经交由案外第三人转交另一被告,自己并未占有获利,同时提出本案诉讼时效已经经过,请求驳回全部诉请,并且申请追加案外人参与本案诉讼。另一名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

  法院联系案外被提及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否认收到过案涉65万元,拒绝参与诉讼。被告仅提供银行卡取现记录,只能够证明现金被取出,没有任何证据佐证钱款实际交付给其他人。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案涉委托合同是否有效;65万元好处费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金额;诉讼时效是否过期;第二名被告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面对法官撤诉提示,当事人诉求应当如何取舍。

  (一)案涉交易属于不法请托,委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告辩称仅出于人情代为转交钱款,不存在委托合同。

  于丽律师代理意见: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委托协议,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双方达成合意:原告支付65万元好处费,委托被告运作、取得回迁安置房购买资格,双方构成事实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认定:原告明知自身没有拆迁资格,企图通过给付好处费的非正常途径获取保障性质回迁房,还刻意采用现金方式规避交易留痕。该行为属于不法请托,意图取得正常程序无法获得的利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委托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无效按过错分担损失,争取到50%款项返还

  案件审理阶段,法官向原告释明本案法律风险:案涉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存在全部诉求被驳回的可能性,劝说原告撤诉。

  于丽律师坚持代理意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后,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经将钱款向外交付,钱款实际由被告一方控制。虽然原告存在过错,但被告接受请托、代为操作同样存在重大过错,不能因为行为整体违法就免除受托方全部返还责任,应当按照各自过错划分损失,不能直接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把65万元交付案外人。原告明知行为不合规依旧支付好处费,被告明知是不正当事项仍然接受委托,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司法裁判导向,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损失,判决被告返还32.5万元;因原告自身亦有过错,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三)未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驳回对第二名被告的诉求

  被告抗辩项目早已对外公示停滞,原告早就知道权利受损,本案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原告另案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购房款时,主张返还案涉好处费的条件才成就,本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笔65万元由第二名被告收取,故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追加案外人的申请。

  三、判决结果

  收款被告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我方当事人返还32.5万元;

  四、法律建议

  1、法官建议撤诉不等于案件全无机会。法官释明、劝说撤诉,更多是提示案件客观存在的法律风险,不等于最终裁判结果。遇到此种情形,不要直接放弃,应当交由律师结合全部证据研判:如果仍有法律上的争取空间,该坚持就要坚持,不轻易撤诉。

  2、切勿相信“花钱托关系”搞定购房资格。回迁安置房、保障房有着严格申请审核条件,花钱请托谋求资格属于不法行为,委托直接归于无效,极有可能面临钱财损失风险,即便胜诉也不一定拿回全部本金。

  3、大额资金往来尽量全部使用银行转账,坚决避开现金交付。现金交易会造成资金去向举证难,一旦发生纠纷,会极大加重我方举证负担,增加维权不确定性。

  4、分清购房款与“好处费”法律关系。购房合同项下房款向开发商主张;私下给付的请托好处费属于独立纠纷,需要单独起诉,无法和房屋买卖案件合并处理。

  5、权利受损之后持续关注项目信息,及时固定证据。当确认交易目的彻底落空,尽快启动法律救济,防止时间久远证据灭失,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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