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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全额判返还173万拆迁补偿款,律师代理二审直接驳回起诉!

发布者:于丽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3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全额判返还173万拆迁补偿款,律师代理二审直接驳回起诉!

  本案关键词:拆迁补偿款、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继子女权益、二审裁定驳回起诉

  生效裁判文书:(2026)冀10民终4xx5号

  推荐语:一审当事人全额败诉,律师代理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实现颠覆性诉讼结果

  导读

  户主领取宅基地、承包地拆迁补偿款后,继子女实际占有全部补偿款项,户主起诉要求全额返还173万余元补偿款。一审法院支持户主全部返还诉求。二审代理于丽律师提出核心观点:案涉拆迁补偿利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包含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应当先行分家析产划定个人份额,不能直接按照侵权/不当得利要求全额返还。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直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案件需要先行通过分家析产诉讼厘清各方财产份额后再行主张权利。

  一、案件基本事实

  老年户主甲与第三人乙再婚,再婚时乙携带未成年儿子丙(本案上诉人)共同生活,丙与户主甲形成继父子关系。家庭成员共同在本村生活,后期丙成年后出资参与院内房屋建设,共同经营家庭。

  案涉地块遭遇征收拆迁,以户主甲作为户代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合计取得占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共计173.16万元,款项进入户主甲银行账户。因户主年事已高,委托丙夫妻代办拆迁全部手续,银行卡交由丙夫妻操作保管,案涉173.16万元陆续转至丙夫妻账户。

  后续家庭成员矛盾激化,双方曾签署《赡养与继承协议》,约定由丙承担两位老人赡养义务,老人去世之后拆迁安置房、全部财产由丙继承。之后双方赡养关系破裂,户主甲起诉,要求丙、配偶丁返还全部拆迁补偿款合计173.1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占有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判决丙夫妻十日内全额返还173.16万元并承担保全费、大部分案件受理费。丙夫妻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当中,代理律师提交户口登记材料、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村委会证明、建房出资证据、卫星历史影像、证人证言、拆迁协议档案等多组新证据,证明案涉宅基地确权、承包地取得均发生家庭共同生活阶段,地上部分房屋由丙出资修建,补偿权益属于家庭全体成员共有,并非户主一人私人财产。

  二审法院调取完整拆迁安置协议,查明安置协议列明家庭安置人员,补偿项目包含宅基地补偿、房屋补偿、土地占地补偿、奖励补助等多项内容,并非单纯针对户主个人的补偿。二审最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户主甲的起诉,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分别予以退还。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拆迁户代表名下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否直接等同于户主个人财产;家庭成员就共有拆迁利益发生钱款返还纠纷,是否应当先行分家析产。

  (一)案由与财产性质:户代表收款≠属于户主个人所有

  一审观点:案涉补偿款发放至户主名下,丙夫妻占有全部款项属于无权占有,应当全额返还户主。

  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是以“户”为单位享有权利。拆迁补偿款虽然由户主作为户代表接收,但不等于全部归户主个人。承包地补偿权益归全体户内家庭成员;婚后确权宅基地、家庭成员出资新建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家庭成员均享有相应权利。本案实质是家庭共有财产权属争议,应当按照分家析产规则审理,不能直接按照侵权纠纷判决全额返还。

  法院认定:虽然拆迁协议以户主名义签署,但宅基地的确权发生在户主与配偶婚后,继子女丙出资参与房屋建设;占地补偿款是发放给整个家庭户。配偶、继子女对于案涉拆迁补偿利益享有相应权利,案涉173万余元补偿款处于多名家庭成员共有状态。

  (二)程序处理规则:共有财产未分割,不能直接起诉全额返还

  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在家庭共有财产没有经过诉讼分割、没有确认户主个人具体份额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全额返还全部共有款项,起诉基础不成立,应当驳回起诉,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划分每个人应当享有的补偿款份额,再根据分割结果主张返还。

  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应当先行分家析产,确定户主个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一审直接判决全额返还全部补偿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三)赡养继承协议不能直接改变拆迁共有财产权属

  双方曾经签署《赡养与继承协议》,属于遗赠扶养性质协议,协议约定老人百年之后财产归继子女所有。法院明确,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财产生效时间为遗赠人去世,老人生前,继子女不能依据该协议直接占有老人名下财产;但该协议也不能否定继子女本身基于家庭共有身份,原本就享有的拆迁补偿权益。

  三、案件带来的法律启示

  很多老百姓存在误区:拆迁协议写户主名字,补偿款打到户主银行卡,全部拆迁款就属于户主个人。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该认知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第一,农村拆迁补偿以“户”为权利基础,户代表不等于唯一权利人。土地承包、宅基地权利归属整个家庭户,配偶、继子女等家庭成员,对家庭土地、婚后扩建出资的房屋,可以依法享有拆迁补偿利益,不看户口是否短暂迁出,重点看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是否对房屋土地有贡献。

  第二,家庭成员因拆迁钱款产生纠纷,需要区分两步处理:第一步分家析产,把全部拆迁补偿在家庭成员之间划分各自份额;第二步,如果一方侵占其他家庭成员分得的份额,再起诉要求返还对应份额的钱款,不可以跳过析产直接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很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

  第三,签署《赡养与继承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只能处理老人去世之后的财产继承,不能直接把还在世阶段的家庭共有拆迁财产直接提前交付扶养人。

  第四,继子女想要争取拆迁补偿权益,要留存关键证据:建房出资转账记录、建材采购凭证、村委会证明、户口档案、拆迁安置协议、政府公开征地材料,必要时向行政机关申请调取完整拆迁档案,证明自身对土地、房屋存在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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