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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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是否需要为银行不放贷而造成的结果买单?

作者:曾丽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7次举报


2021年银行受到“二道红线”的政策影响,放款的额度受到了极大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发〔2020〕3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分档及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四、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六、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适用于第一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定期监测、评估执行情况。
八、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
九、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
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额外资本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保监分局。
 
这样一来买房者可能银行贷款下不来要背负违约责任怎么办?购房者是否需要为银行不放贷而造成的结果买单?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购房者导致的
如果是因为借贷方申报的资料不真实,或因征信、流水不符合银行的放贷标准,造成银行不批准放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根据合同支付违约金、用其他付款方式补足尾款、或解除合同等。
二、开发商、房东导致的
开发商必须拿到预售证,达到现房销售条件,银行才能放贷。
对于房东而言,交易的房源必须持有产权证。
三、因非双方的原因
现阶段大家普遍遇到的应该都是第三种情况。
因为政策变化,导致银行规定发生变化,拉长放贷周期、停贷,造成违约的,要看具体合同条款。
由贷款政策变化导致的贷款无法顺利到位,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呢?
从法律层面而言,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不可预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如自然灾害(台风地震);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
虽然贷款政策的变化属于无法预见,但是贷不到款并非无法预见,向银行申请贷款也并非唯一融资方式,因此银行贷款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因素。
所以,不管是你买新房还是二手房,购房者都有义务,用其他付款方式如现金,把尾款补上。
但是涉及到具体违约金问题,属于银行自身问题而导致不放款,买卖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可以申请情势变更,不属于违约,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新房市场方面,合同约定时间内银行还未放贷,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由于现在绝大多数在售项目都是指定的合作银行,即便银行不放贷,大概率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部分内容来源于:  人民银行网站、无锡房地产观察 作者房观小姐姐


曾丽律师,毕业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寻乌商会财税法律委员会委员。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