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丽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8日 14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刑,其中,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丽,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潘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潘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潘某犯罪未遂,应予认定。对辩护人所提潘某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港口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