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丽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1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X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被申请人:谭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X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佛山市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谭某在银行的存款83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XXX,保险金额为83566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谭某在银行的存款83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55.66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