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丽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10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某,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西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申请人:卢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
担保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主要负责人:何某,总经理。
裁定基本内容:
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惠州市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卢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粤207C民初1691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惠州市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0851.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申请人梁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户名与被申请人惠州市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不一致,故未能冻结。现申请人梁某申请追加卢某为被申请人,要求本院对卢某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惠州市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卢某价值230851.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