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呈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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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苗呈欣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宋X因与被上诉人郭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中被告王X、宋X并未出庭应诉进行抗辩。但,二审中上诉人王X、宋X提出了一审原告郭XX与案外人梁XX、石XX系合伙关系,且已向梁XX退还房屋押金这一新的事实。且二审庭审中,梁XX、石XX作为上诉人申请的证人亦出庭证实合伙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重审中,应当追加梁XX、石XX为当事人,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郭XX到庭接受询问。在查清是否存在合伙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宋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苗呈欣律师,山东大学法学毕业,曾工作于法院和公安刑事侦查中队,现职业于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处理了一系列刑事、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