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蒲X1、段X因与被上诉人蒲X2及原审第三人蒲X3、蒲X4、王X1、王X2、王X3、王X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蒲X1、段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0元予以退回。
苗呈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