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呈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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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丁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苗呈欣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XX,被上诉人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费及本案其他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丁X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丁X诉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1、原判决对事实认定有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合伙关系,被上诉人丁X开通网络账户进行投资后由上诉人代为操作。上诉人并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10万元,更不应当将所有亏损让上诉人承担。2、本案所涉借条是在被上诉人的诱骗、胁迫下书写,存在重复计算,计算错误。而不是上诉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明显属于一审法院的主观认定。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投资的平台实为不合法网络赌博平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实为掩盖非法赌博的目的出具的,应属于无效合同。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一审虽由被上诉人丁X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是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双方事实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实则是一起被上诉人丁X在明知借条所示金额不实、不合法的前提下,提起的恶意诉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丁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首先结合答辩人丁X的起诉以及上诉人在一审的陈述,均能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投资理财及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对风险承担及借款和理财款金额均没有异议。案涉理财款及借款答辩人丁X均已支付给了上诉人。涉案的投资理财项目均是由上诉人自己操作,其称有理财项目,但缺乏相应的资金,因此才找到答辩人出资,收入操作并承担亏损,盈利由二人均分,答辩人将理财款交给上诉人通过网络账户进行操作,答辩人并未进行操作,上诉人也未告知答辩人其操作的理财项目是网络赌博,答辩人对此是不知情的。再者2018年10月2日上诉人张X自行核算的计算明细,并根据该计算明细出具的借条,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诱骗、胁迫的情形。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与上诉人在2018年11月2日出具借条前,存在投资理财、借款等多种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并自借条出具时即法律关系已经转换,并对债权债务金额进行了确定,双方已形成借款关系,因此答辩人以民间借贷起诉,一审法院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丁X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68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3336元,以上合计96016元;2.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2日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6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2月,原、被告协商合作投资理财,原告丁X遂向被告张X支付11万元。被告在诉讼中认可原告投资10万元,称另1万元系学费。2017年12月19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借款7万元。之后,被告曾向原告还款2万元,另原告自行取回投资款4.3万元。2018年10月2日,被告经自行核算并形成计算明细一张,明细最后载明共计金额为151434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丁X现金151434元,月息1.8%,自2018年11月开始计息,分20期偿还,并于每月1日偿还至账户:中国XX银行622XXXX8903XXX杨XX,剩余未还部分按月息1.8%计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成。上述借条出具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12月1日、2019年1月1日、1月2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4062元,此后未再还款,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268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明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XX账户交易明细、农行业务凭证、XX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保单及发票等;被告提供的录音材料、截屏材料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X经自行核算后向原告丁X出具借条一张,应视为其对双方之间曾存在的投资理财、借款等金钱债务关系的清算与梳理,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转换、债务数额的确定均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借条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被告在履行部分后,未按借条约定全面履行清偿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借条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数额,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151434元,且与被告自行书写的计算明细数额相一致,前已陈X,涉案借条系被告自行对债务核算、确认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亦无证据表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情形,故即使存在计算误差等情况,也系被告自愿放弃、妥协的因素造成,不影响借条的法律效力。现被告要求重新核算借条数额,实际上是否认借条的法律效力,该反悔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辩称亏损应当两人共同承担、实际欠款5万元且应重新计算借款数额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其为本案诉讼保全支付的保险费500元,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X借款本金92680元;二、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X借款利3225元(自2019年1月3日至同年3月1日,以借款926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及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三、驳回原告丁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申请费980元,由被告张X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与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涉案的借条系在受到诱骗、胁迫下签订的,双方合作投资系赌博,上诉人张X出具借条属于掩盖非法赌博的目的而出具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双方当事人曾协商合作投资理财,上诉人张X经自行核算后向被上诉人丁X出具借条,该民事法律关系的转换,系上诉人经与被上诉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终止合作合同关系,重新建立合同关系,该借条中明确载明了债权人、欠款的金额及利息标准并约定了偿还的方式,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作为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丁X履行偿还款项的义务,构成违约,扣除张X已履行还款义务部分原审法院张X偿还丁X借款本金9268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苗呈欣律师,山东大学法学毕业,曾工作于法院和公安刑事侦查中队,现职业于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处理了一系列刑事、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