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双雄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5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昆明XX公司与被告文XX、丁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曰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贵州省黎平县侗族风情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看,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为“贵州省XX公司”,受托方为“昆明XX物业服务有哏公司”,均不是“毘明XX公司黎平分公司”,毘明XX公司黎平分公司并不是该合同签订方,故本案以昆明XX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毘XX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龄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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