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双雄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2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杨X、杨X诉被告吴XX、被告中国XX公司(黎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文;被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被告中国XX公司(黎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吴XX、杨X、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偾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0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原告吴XX、杨XXbsp;容、杨X负担3985元,由被告吴XX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洽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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