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双雄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9日 9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2628民初11号
被告人:朱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人:彭双雄
原告主张: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连带支付景区门票款、观光车票款111435元,承担资金占用费用623元。
委托人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原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被告从事票据管理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管理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和法律受诉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判决:
驳回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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