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贵州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XX、吴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8)黔2631民初95〇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由上诉人贵州省黎平鸿邺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