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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逾期办证,业主主张违约金获得支持

发布者:彭双雄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6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贵州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XX、吴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8)黔2631民初95〇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由上诉人贵州省黎平鸿邺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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