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一名男子接受上家指令,坐高铁将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从杭州运至南京,并藏匿在地铁花神庙站一号出口旁的花坛处。
监控录像拍下了他埋藏“毒包”的全过程。监控显示:2024年7月22日下午3点35分,该男子从南京花神庙站一号口出站,随后,他趁周边无人时,将一个用金色糖果纸包住的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埋藏在花坛中,在拍摄了埋包地点后,将照片发送给上家,随后离开。次日,南京警方在该花坛中查获涉案电子烟弹,警方从电子烟弹烟嘴内提取黄色脂状物净重0.52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检出被列管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四氢大麻酚成分。2024年7月27日,“埋包手”曾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介绍,曾某没有工作,他特意浏览境外通讯软件,寻找招聘广告,应聘“埋包手”,充当运毒“工具人”。2024年7月初,他与上家“张无忌”通谋,由“张无忌”提供大麻烟油,由曾某分装成烟弹。上家将烟弹以2500元的价格和250元的担保费向南京买家出售烟弹,并安排曾某将烟弹从杭州市运输至南京市,以“埋包”方式交付。曾某自以为与卖家和买家都不见面,“无接触式贩毒”可以规避风险,但最终难逃法网。
法院认为:根据聊天记录显示,曾某与上家详细商议接收大麻烟油快递、稀释、分装、“埋包”等具体事宜,随后在特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埋包”,并将“埋包”照片发给上家,曾某与上家构成共同犯罪,曾某是具体执行运输、交付毒品等关键环节的实行犯。近日,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充当毒品交易的运毒“工具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江苏新闻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昆明座谈会纪要》: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国家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