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一层又一层
画完“饼”又“玩失踪”
为什么买房人总受伤
难道这事就这么过去?
一房二卖露端倪
甘某将一套期房挂在网上出售。2020年7月,杨某看中了这套期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5.18万元,杨某先行支付21万元,剩余尾款过户后结清。合同还明确约定,甘某需将房产交付杨某使用,且需在办理房产证两年后将房产过户给杨某。合同签订当日,杨某向甘某转账9万元,随后又分两次分别支付了7万元、5万元。
受项目施工影响,小区未能按期交房。后杨某听说该小区交房,联系甘某将房屋交付给自己使用,但却迟迟联系不上甘某,只好通过甘某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当地村委会。从村委会工作人员处,杨某方才获悉,早在2020年6月甘某就以26.0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刘某,并收取购房预付款15.06万元。
察觉受骗的杨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民事案件,建议先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向甘某追索损失。之后,刘某和杨某分别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由甘某退还购房款。因无法联系到卖家甘某,法院经审理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买家杨某和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人虽然胜诉,但甘某失联,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失始终无法追回。2024年2月,买家杨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认为,卖家甘某失联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名下无任何财产,无法赔偿他人损失,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甘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身负贷款起歹意
心怀侥幸再犯错
卖家甘某到案后供述,涉案房屋为因政府征收依补偿安置协议选定的一套安置房。后来自己生意亏损且无收入来源,又急于偿还高利贷,所以才萌生隐瞒房屋权属、卖房骗钱的想法,并先后与杨某、刘某签订购房合同。
2024年8月,警方提请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甘某。其间,又有另外两名被害人何某、赵某闻讯报案。经查,2020年4月、5月,甘某分别与何某、赵某签订房屋卖房协议,并向两人分别收取了6万元、14万元。经公安机关再次讯问,甘某如实交代了诈骗何某、赵某的犯罪事实。
经审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从甘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借高利贷情况、银行流水、诈骗所得钱款去向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甘某因患病于同年9月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期间,甘某逃至外地,直至2025年12月再次被抓获。
谎言自始至终
房子到底是谁的?
2026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办案检察官注意。
原来,早在2017年,甘某就已把自己原被政府征收的房子以7.8万元转让给弟弟甘某甲,并承诺该房屋无债权债务纠纷,也不会把安置房转让给第三方。后因甘某瞒着甘某甲夫妇私自去选安置房,甘某甲夫妇于2020年9月把甘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安置房归甘某甲夫妇所有。因案涉房产未达到交付条件,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庭审时仅要求甘某承认了转让事实,并承诺在安置房交房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说明,四名被害人求购的房屋,产权压根不属于甘某。
针对“一房多卖”、刑民交织的认定难点,办案检察官综合判定了甘某的主观恶性和行为性质:甘某在明知自己的安置房已经转让给甘某甲夫妇后,又先后与何某、赵某、刘某、杨某四人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约定以总房款20.7万元至26万元不等价格把该安置房卖给对方,并以“定金”“购房预付款”等名目,骗取四人共计56万余元,所骗取款项均用于还债和挥霍。甘某事后又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同年6月,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甘某提起公诉;7月,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来源:CCTV今日说法、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参考)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