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因男方资金周转困难
女方大额转账帮扶
后因男方未按期偿还债务
引发了债务纠纷……
案情简述
刘某(女)与杨某(男)曾系情侣关系,交往期间,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2022年4月5日至2024年4月6日,刘某通过本人微信账户向杨某共计出借197265元(不包含任何特殊意义的数字),刘某母亲孙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杨某出借5万元,后孙某出具《代为交付出借款说明》,称上述款项系按照刘某指示代刘某向杨某交付的借款。期间,杨某通过微信还款133100元,目前尚欠114165元。
2024年11月,杨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内容为杨某欠刘某从2022年4月5日至2024年4月6日之间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以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并承诺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还清上述全部欠款,并签字捺印。
杨某未按期偿还债务,故刘某呈讼,要求杨某偿还借条所载的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剩余14165元欠款不再进行主张。
案件审理
法官梳理刘某与杨某的往来账目情况后查明,自2022年4月5日至2024年4月6日,除去双方微信往来“520”“888”“666”“1314”等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刘某向杨某交付款项差额超过100000元。综合转账记录及借条,足以证明杨某向刘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
来源:津南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