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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店就遭陌生男子勒索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8月25日分类:转载浏览:0次举报

外地人刚到广东深圳开店做生意,就遭遇陌生男子尾随上门,被举报售卖假货、要挟交“封口费”。这起看似是陌生人随机敲诈的案件,实则另有隐情。

2025年下半年,吴先生从外地来深圳投奔亲戚徐先生,二人合伙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市场开了一家化妆品商铺。今年1月的一个晚上,吴先生在前往商铺途中,被一名黑衣男子尾随拦截。对方声称掌握吴先生店铺售卖假货的线索、知悉吴先生全家的信息,开口索要15万元“封口费”。

人生地不熟、生意刚起步的吴先生慌忙联系徐先生,但徐先生也是第一次遇见这种情况,于是找来常年在本地做生意的亲戚朱某一同到场处置。三人沟通后,一致认为黑衣男子存心敲诈勒索。吴先生本想当场报警,但朱某担心黑衣男子背后有一个敲诈勒索团伙,遂劝吴先生花钱消灾。出于恐惧,吴先生同意协商金额。双方最终将15万元谈到6万元。在徐先生、朱某帮助下,吴先生筹集到这笔现金交给对方。

事后,朱某反复阻拦吴先生报警,声称团伙会上门报复。但吴先生经过反复思忖,在咨询律师后选择报警。今年3月11日,黑衣男子李某被警方传唤到案,但他坚称自己只是去吴先生的商铺买化妆品送人,根本没有敲诈勒索。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初步认定了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的事实,但梳理线索时发现一处反常细节:李某户籍地在外省,案发当日才乘车抵达深圳,下车后便精准直奔店铺,尾随吴先生实施勒索。

为验证疑点,办案检察官通过导航软件测算李某从出发地至深圳的全部车程,结合监控记录的案发时间,确认其抵达深圳后未作任何停留,直奔目标商铺尾随吴先生,随即实施敲诈。“一个外地人,平常与被害人素无交往,如何能刚到深圳就精准定位到被害人的店铺?这背后是否存在一个针对商户预谋作案的敲诈团伙?”这个疑点引起办案检察官高度重视。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同时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朱某等处补充调取证据。面对讯问,李某供认自己确实是受人指使实施敲诈勒索。而他从店铺现场监控画面中指认的那名幕后主使人,竟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帮助吴先生的朱某。

今年4月,同案犯朱某和中间人吴某甲到案,完整案情也浮出水面。原来,朱某与徐先生、吴先生都是亲戚,因过往家庭矛盾对徐先生心生怨恨。得知二人合伙开店后,朱某找到中间人吴某甲,策划以举报售假的方式报复对方。吴某甲随即安排身在外地的李某来深圳配合朱某演戏。没想到,李某在跟踪过程中,误将吴先生认作勒索对象。

朱某到案后,一直辩称自己的本意只是举报,没想到李某等人会勒索吴先生。办案检察官综合现有证据认定,虽然朱某原定报复对象是徐先生,但其到达现场后,不仅没有制止李某敲诈吴先生,而且刻意隐瞒身份,并编造“这些人有势力”的假信息向被害人施加压力,阻止其报警,且事后朱某、吴某甲、李某三人平分了6万元赃款,三人涉嫌敲诈勒索共同犯罪。

6月5日,经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吴某甲、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检察日报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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