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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兑换港币,真“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8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7次举报

近年来,内地与港澳经贸、探亲、游玩等往来密切,港币兑换需求持续旺盛,部分人员盯上汇差利润,非法开展港币与人民币双向兑换业务。在该业务的运作链条中,有一环只需要负责在地方银行提款和交付现金的任务,一些人自以为是“低风险稳赚”,殊不知直踩法律红线,身陷刑罚悔之晚矣。一起来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多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等地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交给尚某甲,由尚某甲联系接头人并集中交付所提取的现金人民币,后尚某乙便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收到等值港币,并通过微信群提供收款码的方式将港币非法兑换给他人,从中回收人民币本金、赚取兑换差额。经统计,被告人张某在2023年7月至8月期间,参与共同犯罪金额约1700万元,获利约7000元。

法院审理

封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和交易中心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汇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外汇买卖、兑换结算等经营性活动。不以正规金融渠道办理、以牟利为目的,反复、多次、大额开展外汇兑换交易,通过赚取汇率差价获利的行为,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定罪处罚。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兑换港币赚取汇率差价,看似“甜头”,实则“苦头”。所有地下换汇、私下倒汇行为均可通过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精准追溯,不存在“隐蔽无人查,小额不追责”的情形。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法律底线,合法合规开展跨境经济往来,切勿因小失大、自毁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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