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鸡蛋的“陷阱”
扫码送鸡蛋、免费体检、公益讲座……
这些听起来像“天上掉馅饼”的事,你在生活中有听说过吗?如果有,请注意,这很可能是传销的陷阱!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二、传销的常见类型与手法
1.实物传销。以销售保健品、化妆品、净水器等实物产品为名,实际商品价值远低于购买价格,购买目的并非消费,而是获取加入资格及发展下线的权利。产品仅作为掩盖传销活动的道具。
2.金融传销。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原始股”“消费返利”等金融创新旗号,宣称高额投资回报,实则并无实际盈利项目,收益完全依赖于新加入者投入的资金。
3.电商传销。以“新零售”“社交电商”“分享经济”为名,宣称“自用省钱、分享赚钱”,鼓励会员发展下线并依据下线消费或入会费用获得返利,而非通过实际商品销售盈利。
4.涉老传销。专门针对老年群体,以“免费体检”“健康讲座”“扫码送鸡蛋”为诱饵获取联系方式,继而以高息理财、高价保健品为名实施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
5.兼职招聘传销。以“高薪招聘”“轻松兼职”“在家创业”为名,要求应聘者交纳培训费、押金等费用后方可入职,实则没有实际工作岗位,收入完全依靠继续招聘新员工。
三、如何识别和防范传销
1.警惕高额返利。凡是宣传零风险、高回报、快致富的都有可能是骗局,务必谨慎甄别,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陷阱。
2.理性辨别。凡不以销售真实商品或提供真实服务为核心,而以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为主要获利方式的,即涉嫌传销。
3.保护信息。绝对不透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随意扫描不明二维码或点击不明链接。
4.及时报警。若发现疑似传销活动,或已经受骗,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避免更大的损失。
5.拒绝参与。参与传销的人员往往存在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只有顶层设计者和发起者才会涉嫌犯罪,只是参与其中“拉人头”赚点中间佣金,不会被追究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并不仅指最顶层的发起、策划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亦可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人员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人数累计超过三十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要因为一个鸡蛋、一包纸巾就随意扫码进群,从此掉进“躺赚”的陷阱,更要警惕“拉人头返利”“静态收益”等话术打造出的虚幻“美梦”。不轻信、不参与。
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